铅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给予铅山县石塘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进行立项的报告》(石府字〔2025〕36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居环境。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铅山县石塘镇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项目代码:2503-361124-04-05-748802)。
项目单位为铅山县******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铅山县石塘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1.(尤田村)新建水渠挡土墙总长450米(双边),高1.5米,上底0.3米,下底0.8米,垫层0.15米厚,宽0.9米。新建水沟总长15米(双边),高0.7米,宽1米,壁厚20厘米,垫层15厘米厚,宽1米。2.(港背村)新建灌溉水渠总长290米(双边),高2米,宽1.5米,壁厚30厘米,垫层15厘米厚,宽2.1米。拆除原有盖板涵并新建盖板涵长6.6米,宽3.5米,厚度30厘米,基础宽度50厘米,基础高度1.5米。3.(石塘村)新建排水沟总长980米(双边),高0.7米,宽1米,壁厚20厘米,垫层15厘米,宽度1米。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7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7万元。资金来源为铅山县2025年度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及自筹资金。
******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的要求及《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批复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申请立项的文书、资金来源说明、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或不涉及新增用地证明。
八、请你单位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
2025年4月25日
抄 送: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监******办公室,
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县统计局******农村局,县******管理局。
******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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