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青绿创新城项目(5#楼、7#楼、8#楼)
澄清公告(第1次)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润青绿创新城项目(5#楼、7#楼、8#楼)招标文件作出如下变更:
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正文”第8页“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及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2.1.1招标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12条“(17)投标企业业绩要求”备注:“②投标企业提供的业绩材料须完全体现业绩指标要求,投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需与网上查询内容一致。否则不予认可,资审不合格。”;
现修改为:“②投标企业提供的业绩材料须完全体现业绩指标要求。考虑到不同省份竣工验收备案表名称有所不同,现明确:业绩可提供相当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签字盖章文件(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此类名称不同于上述竣工验收材料的,需同时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佐证,且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处将进行严肃处理。)”。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2.1.1招标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4条:“当第一部分“招标正文”、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与第三部分“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第二部分为准。“招标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与招标文 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内容为准。”;
现修改为:“当第一部分“招标正文”、第三部分“招标文件”
与第二部分“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与不一致时,以第二部分为准。“招标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为准。”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此次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此次答疑澄清文件不一致时,以此次答疑澄清文件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澄清!
******有限公司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