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孜区教育系统2024-2025学年“三包”及营养改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桑财购〔2025〕1号
投 诉 ******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和平路
C座三楼西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军
联 系 电话:******
委托代理人:仁增卓玛
联 系 电话:******
被 投 ******有限公司
地 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西路德康
花园6栋3号
联 系 人:罗亚男
联 系 电话:******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之项目服务能力保障中要求人员必须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地近1年社保记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及作出合理说明。 事实依据:******有限公司质疑事项为---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之项目服务能力保障中要求人员必须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地近1年社保记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并对于成立不足1年的公司直接形成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司新进人员,特别是针对本项目刚招聘进行储备的人员,如何提供一年社保?本条款故意设置门槛,剥夺新成立公司或重新招聘员工的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利、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投标人)投标。 ******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已经要求“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商务评审因素再次要求提供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法律规定,西藏冠宇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在商务评分中要求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11人的近一年社保,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规模及人员数量。剥夺新成立公司或重新招聘员工的公司公平竞争的权利、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设置了缴纳11人的近一年社保的评审因素,确定对潜在投标人的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规定,西藏冠宇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设置了本单位为其缴纳11人的近一年社保的评分条件,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之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提供近一年内至今已完成类似合同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项目对应的税务发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及作出合理说明。 事实依据: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之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提供近一年内至今已完成类似合同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项目对应的税务发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业绩为投标人履约能力的体现,具备业绩即代表投标人履约能力完备,该条款以年限作为限制,一年以前的业绩也是投标人的有效业绩,直接形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西藏冠宇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商务条件设置要求提供近一年至今已完成类似业绩,设置近一年业绩时间,与本项目不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法律规定,西藏冠宇工贸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商务条件设置要求提供近一年至今已完成类似业绩,设置近一年业绩时间,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二、审查情况
2025年2月8日下午17:38******有限公司交来的《投诉书》,投诉人对招标人的三个标段都进行了投诉;《投诉书》显示的“投诉项目的名称:桑珠孜区教育系统2024-2025学年“三包”及营养改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投诉项目的编号:GZFCG2025-24447-002、GZFCG2025-24447-001、GZFCG2025-24447-003”内容。
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投诉的是“本项目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投诉人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之项目服务能力保障中要求人员必须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地近1年社保记录,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及作出合理说明”、“招标文件3.3评分标准分项明细表中商务部分之投标人业绩中要求提供近一年内至今已完成类似合同案例(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项目对应的税务发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代理机构未对质疑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复及作出合理说明”的答复。
1、本项目资格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但是投诉人此次投诉前已“进行质疑的2个事项”,本项目代理机构依据质疑人质疑的2个事项,对商务评分项进行质疑的、采用的是资格评审项的法律规定(藏财采办〔2021〕177号文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5条),依法不予受理,进行了驳回质疑人的《质疑函》。
本项目资格设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该法律条款的“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的设置,是可以作为商务评审项的设置。
本项目资格设置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乎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规定”的规定,其中该法律条款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词条是资格评审的法律规定。
本项目资格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强制性规定,是投标人资格的评审因素规定,释义是要求投标人全部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而并没有法律条款“投标人某一个人社保”作为资格评审因素的规定。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可是投诉人在这次投诉书中仍然采用的法律依据还是资格评审的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商务评审项的法律依据(具体详见投诉人的《投诉书》),依法按其道理不予受理,应当驳回。但是考虑到质疑人(既是投诉人)的热心关注,还是给予了受理。
2、本项目商务设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该法律“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的词条,意思招标文件商务可以要求“须要公司的职工来服务、来履约、来售后”的;同时依据“公司本来要给本公司员工依法购买社保、医保,特别工伤保险”的法律条款规定和“公司临时工人,可以不购买其社保”的法律条款规定规定,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依法设置的“项目服务能力保障”评审因素,须提供拟派本项目工作人员“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年社保记录”个人社保是对满足实现33******学校物资供应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力的保障;若公司拟派没有社保的临时工人,对33******学校物资供应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满足不了本项目的要求,会造成组织纪律涣散、随时换人或推诿等不确定的事情发生。
3、本项目商务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依法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强制性规定,意思是提供公司全部社保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而不是提供公司某一人社保就能够具备的资格条件。拟派到本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社保,并不是代表公司“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商务设置要求本单位为其缴纳人员近一年社保记录,是表明要求公司有固定的员工。若有就得分、未提供就不予得分,但是投诉人仍然还是参与了本项目的投标活动的资格,这就是商务的原则。
4、本项目商务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假如招标文件设置“日喀则社保得1.5分、西藏社保得1分、西藏之外的社保得0.5分”,这样才是“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存在。
5、本项目商务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学校、物资供应数量多,安排的人员数量是按照本项目刚需的岗位设设置的,除去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实际才设置了9名职工。这样折合后实际每位职工需要负责3.6******学校由于涉及地区广、里程长,这样的职工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本项目设置的刚需人员是合理的。并不存在与“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法律条款发生抵触。
6、本项目商务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的规定,本项目并不存在商务的业绩评审得分设置成“日喀则的业绩”、“西藏的业绩”、“西藏之外的业绩”的特定行政区域;或对业绩评审得分设置成“物质三包的业绩”、“医院食堂的业绩”、“市政府食堂的业绩”特定行业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且该法律条款没有要求业绩年限的强制性条款规定,所以招标人有权依法对业绩的设置。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鉴于上述审查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依法不成立,驳回投诉。
若投诉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采购办)
2025年2月10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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