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镇文化中心商业广场项目(施工)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E************003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长庆镇文化中心商业广场项目(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003)的补充、修改内容公布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部分内容补充如下: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章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我省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说明。
第1节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内容见《通用本》
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通用本》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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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1分包内容修改为: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5.2分包的确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5.2分包的确定。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第3.5分包内容修改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①承包人不得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 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作为分包内容。承包人在施工中如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则应根据《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6号),以及《关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35号)文规定,《关于执行闽建筑[2012]35号文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13]12号)文规定,选用建机一体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企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而致使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发包人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利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文件二、投标函附录分包内容修改为:分包 3.5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一)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一) 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日 期:2025年1月26日